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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夏旦与沈水娟、朱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旦,沈水娟,朱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53号原告:夏旦。委托代理人:於杰,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水娟。被告:朱国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旦与被告沈水娟、朱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金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