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谭凇尹犯绑架罪、聚众斗殴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36号罪犯谭凇尹,男,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大竹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晋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凇尹犯绑架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交清),共同赔偿被害公司415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4000返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谭凇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谭凇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凇尹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八月至二○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四分,二0一三年、二0一四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共履行财产刑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谭凇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凇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六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黄美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