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淇民初字第1124号原告周某某,女,1988年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文堂,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林清,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强,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丽君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堂、被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林清、杨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2014年10月份,经人介绍我与被告认识,认识后没有经过深入了解,便于2015年2月14日举行了典礼仪式,2015年4月9日在淇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由于婚前没有很好的了解对方,结婚后我与被告没有共同语言,经常数天无任何语言交流,双方从未过夫妻生活,更谈不上夫妻感情。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陪嫁物品:四件套六套、被子六条、个人物品。被告张某甲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所说的陪嫁物品属实,同意返还。原告应退还我彩礼款71400元及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条、金戒指一枚,共价值9500元。被告张某甲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一、证人刘某某当庭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是被告张某甲的姑父。去年10月份,被告的父亲去找我说家里困难,被告娶媳妇用钱,借我10000元,现在还没有还。被告的父亲在电厂上班,收入较少,家里比较困难。二、证人张某乙当庭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是被告张某甲的姑姑。去年10月份,被告的父亲给我打电话说被告典礼需要用钱,借了我30000元。被告弟兄两个,父亲经常吃药,家里比较困难。三、证人杨某某当庭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是被告张某甲的姨。去年10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被告的母亲让我给她准备个钱,说被告典礼家里没有钱,我借给她20000元,到现在还没有还。借钱时说困难,被告弟兄两个,老大正上大学,被告的父亲经常吃药。四、证人黄某某当庭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是被告张某甲的小姨夫。去年11、12月份,我去被告家里,被告的母亲说被告典礼没钱,我给被告送了20000元,现在还没有还。被告弟兄两个,老大上大学花销较大,被告的父亲有病。以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典礼开支及彩礼款的来源都是借款及被告家的家庭情况。经质证,原告对四证人证言提出异议,认为四证人均系被告的亲属,其证言不真实,且与被告代理人杨林清的陈述相矛盾。原、被告定亲时媒人和被告方一直向原告方表示其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父母为上班职工,还在淇县交付首付款购买商品房,被告主张因结婚典礼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明显违背事实,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本院审查认为,证人刘某某、张某乙、杨某某、黄某某均系被告的亲属,四证人的证言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2月14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典礼仪式,2015年4月9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同居生活,亦无子女。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的陪嫁物品有四件套六套、被子六条、个人物品。原、被告典礼时给付原告见面礼17000元、彩礼款50000元、下轿钱800元及共计价值9500元的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条、金戒指一枚。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陪嫁物品,被告同意返还,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虽登记结婚,但结婚后确未同居生活,被告要求返还彩礼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给予原告“三金”的行为是基于结婚为目的而给予的,应属赠予性质,被告要求返还,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原告返还被告彩礼款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被告张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周某某陪嫁物品四件套六套、被子六条、个人物品;三、原告周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被告张某甲彩礼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75元,被告张某甲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丽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