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6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维敏与孟祥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敏,孟祥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张维敏,居民身份证号:230221196606281840,女,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环宇小区2号楼1门301室。被执行人孟祥兆(常用名孟雷),居民身份证号:230206197405012012,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后杜尔门沁村7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维敏与被执行人孟祥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维敏于2016年1月4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孟祥兆给付欠款5269.9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张维敏与孟祥兆自愿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瑞麟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宿茂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