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汪小茗与鲍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小茗,鲍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71号申请执行人:汪小茗,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鲍欣,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1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鲍欣在银行的存款61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