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91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博与被执行人万鑫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博,万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91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周博,女,1981年7月29日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艺术实验小学教师,住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万鑫,男,1978年1月19日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教师进修学校教师,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周博与被执行人万鑫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周博向本院申请执行房屋补偿款。本院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周博与被执行人万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周博因被执行人万鑫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本案立案后,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万鑫的银行帐户。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周博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2016年1月本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万鑫向本院交纳了判决所确定的,其尚未履行的义务31342.25元(判决万鑫应给付周博补偿款76096.25元,扣除已给付的30000元,并抵扣申请执行人周博自2014年8月起至2016年1月止,每月应给付的抚养费800元,共14400元及周博应给付万鑫的诉讼费854元后。加上周博已交纳的执行费5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执行完毕。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万鑫银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黎明审判员 全光根审判员 胡春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晓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