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正清汽车饰件(天津)有限公司与陈立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正清汽车饰件(天津)有限公司,陈立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1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正清汽车饰件(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逸仙园翠鸣道2001厂房D座。法定代表人张景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荣亮,该公司课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立环,无职业。上诉人正清汽车饰件(天津)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7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正清汽车饰件(天津)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正清汽车饰件(天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正清汽车饰件(天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正清汽车饰件(天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连刚审 判 员 王 路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仇 维附:本判决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