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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3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冯学端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学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923行初2号起诉人冯学端。本院收到起诉人冯学端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3年12月24日晚上,庞伟东带领英桥镇党委、政府的工作人员殴打起诉人冯学端两次。2013年12月27日,经博白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起诉人冯学端的伤情为轻伤。2014年6月10日,博白县公安局以庞伟东涉嫌故意伤害冯学端刑事立案侦查。但从2014年6月16日刑事立案之日到2015年12月14日,博白县公安局并未对犯罪嫌疑人庞伟东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案件也没有任何进展,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已大大超过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法定期限。致使犯罪嫌疑人庞伟东逍遥法外,不断欺负英桥镇的群众百姓,引起极大民愤,给创建平安博白获得造成恶劣的影响。起诉人分别于2015年12月14日、28日向博白县公安局、博白县公安局英桥派出所递交了申请书,但直到2015年12月28日,未见博白县公安局由任何书面答复给起诉人。为了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知情权,特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博白县公安局博白县公安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书面告知原告:(1)博白县公安局是否对庞伟东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2)博白县公安局是否向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对庞伟东批准逮捕程序;(3)庞伟东故意伤害原告案件侦查情况(博白县公安局是否继续侦查案件或已撤销案件)。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冯学端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关光全审判员  赵佳东审判员  詹德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荣先书记员  吕荣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