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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6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山东九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九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6770号原告山东九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家军,总经理。被告杨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九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