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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1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孙乃友与高贵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乃友,高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108-1号申请执行人孙乃友。被执行人高贵勇。本院在执行孙乃友与高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高贵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乃友申请执行的标的222094.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乃友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淑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