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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福民初字第6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东莞市特思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普利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特思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普利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福民初字第645-3号原告东莞市特思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史斌。委托代理人王鹏,广东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普利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特思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普利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特思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1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吴楚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凌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