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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腾州市双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尹凤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腾州市双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尹凤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4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腾州市双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守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传友,黑龙江学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尹凤义。再审申请人腾州市双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尹凤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牡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牡民初字第5号民事号调解书确认了双箭公司与案外人黑龙江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亿公司)关于工程款的结算数额,尹凤义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但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3)牡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认定双方的结算不损害尹凤义的权利,判决驳回尹凤义撤销申请。本案中,原判决双箭公司给付尹凤义的工程款数额已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结算数额。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判决认定尹凤义与双箭公司既存在挂靠关系,又是实际施工人。挂靠是指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该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被挂靠企业对承揽工程并不进行实际管理的行为。实际施工人主要是指转承包人和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尹凤义与双箭公司没有承包或分包合同关系,其系双箭公司与鸿亿公司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委托代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尹凤义作为挂靠人起诉被挂靠人,本案存在遗漏诉讼主体问题。双箭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东兴代理审判员  陈春雷代理审判员  刘丽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国策第2页共2页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