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刑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终字第10号原公诉机关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农民。2015年6月7日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被汨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2015年6月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云溪区看守所。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汨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杨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审理过程中,杨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汨罗市人民法院(2015)汨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汨罗市人民法院(2015)汨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强斌审判员 王继华审判员 汤 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琼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