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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478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牛启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