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六安亿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锡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六安亿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锡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95号原告: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赵邦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永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亿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法定代表人:陈锡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修哲,安徽梁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锡萍。委托代理人:梁修哲,安徽梁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福公司)与被告六安亿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牛公司)、陈锡萍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卢军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思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永红、亿牛公司及陈锡萍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修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思福公司诉称:2014年5月7日,思福公司与亿牛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思福公司以亿牛公司名义,参与长丰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肥料采购项目投标活动,如此次能中标,中标后的供货、技术服务等一切费用、货款均由思福公司承担。2014年5月11日,亿牛公司在长丰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肥料采购项目第二包(编号:2014CFHXO145)询价中被确定为成交单位,成交数量为870.5吨。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4年9月29日止,思福公司以亿牛公司的名义,向长丰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肥料采购项目供应有机肥共计870.5吨。2014年12月30日,亿牛公司在承诺函中确认,思福公司以亿牛公司名义参与长丰县政府采购的870.5吨有机肥招标款675500元已于2014年12月26日到亿牛公司账号,去除相关费用6600元,余款668900元,属于思福公司。2015年5月30日,亿牛公司、陈锡萍向思福公司出具承诺书,确认截止2015年5月31日,亿牛公司仍欠本金368900元,逾期利息24036元。亿牛公司承诺于2015年5月31日一次性付清本息,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亿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锡萍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履行本承诺书发生争议,思福公司有权向其所在地法院起诉。2015年7月30日,亿牛公司、陈锡萍向思福公司再次出具承诺书,确认截止2015年7月31日,亿牛公司仍欠本金368900元,逾期利息46539元。亿牛公司承诺于2015年7月31日一次性付清本息,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被告未付款,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亿牛公司立即给付思福公司货款368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6539元,2015年8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陈锡萍对亿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被告亿牛公司、陈锡萍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六安亿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68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6539元(此利息系计算至2015年7月31日,2015年8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3689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陈锡萍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六安亿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82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六安亿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锡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军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静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