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民初字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何某与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字164号原告:何某,女,1983年3月14日生,苗族,公司员工,住。被告:兰某,男,1988年3月13日生,汉族,水电工,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何某承担。审 判 员 李泽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