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未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李永全与吴晓宇、孙震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全,吴晓宇,孙震,孙志浩,周文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未民初字第62号原告李永全。被告吴晓宇。被告孙震。被告孙志浩。法定代理人吴晓宇。法定代理人孙震。被告周文轩。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全诉被告吴晓宇、孙震、孙志浩、周文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管晓炜人民陪审员 张永芹人民陪审员 刘武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伟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