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刑初0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刑初0036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打工。因本案于2015年12月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日晚上,被告人李某和几个朋友在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上的老板家吃晚饭期间喝了酒,之后驾驶浙G×××××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回白龙桥镇的住处,行驶至白汤下线0公里+9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吹气测试,结果为119mg/100ml。随后带其到金华市婺城区第二人民医院抽血检验。12月4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被告人李某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告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违法记录查询,酒后驾驶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酒精吹气测试单,物证检验报告,查处现场视频光盘及制作说明,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跃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 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