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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颜世见、王怀君犯诈骗罪鄄城县瑞腾户外家俱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鄄城县瑞腾户外家俱有限公司,颜世见,王怀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郓刑初字第234号公诉机关郓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鄄城县瑞腾户外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开发区(鄄十二路以东,南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颜世见。诉讼代表人郝庆国,1989年1月17日。鄄城县瑞腾户外家俱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人颜世见,鄄城县瑞腾户外家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孟义,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怀君,鄄城县君民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辩护人梁衍峰,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顾伟,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郓检公刑诉(2015)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世见、王怀君犯诈骗罪、被告单位鄄城县瑞腾户外家俱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旭、书记员杨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世见及辩护人李孟义,被告人王怀君及辩护人梁衍峰、顾伟,被告单位鄄城县瑞腾户外家俱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郝庆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罪2014年5月,被告人颜世见在其公司资不抵债、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分别通过华某、周脉青、崔某、王某甲(均系金融中介人)的介绍,向居住在郓城县帝景湾小区的被害人郭某借款,郭某委托其朋友刘某、赵某甲至济南市办理该笔借款。2014年5月23日,为取得借款人郭某的信任,被告人颜世见、王怀君经预谋,以王怀君冒充鄄城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以瑞腾公司办理土地证欠缺资金,待办理土地证后以土地证抵押贷款偿还该笔借款为由,提供虚假的鄄城县土管局地款结算票据,签订以郭某为出借人,鄄城县瑞腾户外家俱有限公司为借款人,颜世见、王怀君、华某、崔某、周秉欣为共同还款人的300万借款合同。2014年5月23日、24日,被害人郭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300万元汇至被告人颜世见账户。被告人颜世见将其中的210万元汇给王怀君,王怀君得款后,将该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被告人颜世见将剩余90万元,除支付被害人郭某18万元利息外,余款用于归还其个人欠款及个人消费等支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借款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王某甲、刘某、孙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郭某陈述,被告人颜世见、王怀君供述,证人王某甲、刘某、赵某甲对被告人王怀君的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颜世见、王怀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世见辩称,其借款理由是真实的,虚假的土地结算单据不是其提供给郭某的,且其不认识也未见过郭某,没有向郭某借款。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其是称呼王怀君为王局长,但没有单独介绍王怀君的身份。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颜世见不认识郭某,也未见过面或进行过借款事宜方面的沟通,其对郭某没有诈骗的故意、诈骗的行为。2、公诉机关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据、收到条,该组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颜世见进行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不能因为颜世见公司负债的情况下进行借款推断颜世见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故意。3、颜世见的公司确实办理土地证并缴纳了部分土地款,鄄城国土局的会议纪要及370万的土地结算票据为真实的;另一张土地结算票据虽是虚假的,但不是颜世见本人提供给郭某的。4、证人华某、崔某、王某甲等金融中介人为获取高额中介费,促成借款成立,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证言不真实,不应作为证据使用。被告人王怀君辩称其是在签订借款协议的前一天才到的济南,没有冒充鄄城国土资源局的局长,其没有和颜世见预谋,也没有任何虚构事实的情节、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王怀君与颜世见无共同诈骗故意、共同的诈骗行为。其与颜世见事先未预谋商议骗取他人财物,未参与伪造、提供虚假的土地结算票据,颜世见向其他人介绍王怀君为国土局局长并没有与王怀君形成共同故意,是颜世见的单方行为。2、王怀君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无诈骗动机,颜世见汇给其的210万是偿还的欠款,其并非非法占有。3、证人华某、崔某、王某甲等金融中介人为获取高额中介费,促成借款成立,证人刘某为郭某朋友,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证言不真实,不应作为证据使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被告单位鄄城县瑞腾户外家俱有限公司在正常营业期间,拖欠其公司职工174人工资,共计1304931.55元。该公司经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造成大量工人到该公司围堵大门、到各级党政机关群体上访。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鄄城县瑞腾户外家俱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证人李某、靳某、周某甲等人证言,被害人赵某丙、王某乙、房某等人陈述,被告单位鄄城县瑞腾户外家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世见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鄄城县瑞腾户外家俱有限公司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仍不支付,被告人颜世见作为鄄城县瑞腾户外家俱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鄄城县瑞腾户外家俱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郝庆国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颜世见及辩护人提出其将公司所有业务交给王怀君管理,且拖欠工人工资的原因是因为工人制作产品的质量不合格,导致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公司资金链断裂才拖欠工人工资。经审理查明: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被告单位山东省鄄城县瑞腾户外家俱有限公司在正常营业期间,拖欠其公司职工174人工资,共计1304931.55元。该公司经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造成大量工人到该公司围堵大门、到各级党政机关群体上访。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事实予以证实:(一)书证1、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瑞腾户外家俱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的调查报告。证明2014年以来,鄄城县瑞腾户外家俱有限公司工人多次到人社局反映拖欠工资事宜,并到省、市信访部门和中央巡视组反映。上访案件涉嫌拖欠工人工资人数174人,涉案金额1304931.55元。2、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二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二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附留置送达照片。证明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瑞腾公司拖欠174人工人工资1304931.55元,两次向瑞腾公司责令改正,并行政处罚。3、瑞腾公司各车间计件表、未发放工资明细、劳动合同等工资发放依据。证明瑞腾公司拖欠其公司62名职工的2013年10月、11月、12月、2014年1月工资,共计360861.53元;拖欠其公司112名职工的2013年5月份、7月份、8月份、11月份、12月份、2014年1月份、3月份、4月份工资,共计944070.02元。4、瑞腾公司在鄄城县农村信用社、鄄城县建设银行、莱商银行的活期银行账户明细。证实自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瑞腾公司在拖欠工人工资期间,其公司账户最多有过200余万元的资金,有发放工人工资的能力。(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靳某、周某甲(均系瑞腾公司员工)证言。证明在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瑞腾公司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2、证人王怀君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3月份帮颜世见代管公司,因拖欠工人工资,工人上访、劳动局来找过此事,其都将情况告知颜世见了,2014年5、6月份,颜世见给其190万元让我去还账,但是没有说让支工人工资。(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丙、王某乙、房某等80余名瑞腾公司工人证言。证明瑞腾公司拖欠工人工资的月份及具体工资数额,共计130余万元。(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颜世见供述。证明因瑞腾公司经营不善,资金链出现断裂,其从社会筹集大量个人借款维持公司经营,在他人逼债的情况下外出躲债,并导致拖欠100余万元工人工资的事实。二、诈骗的事实被告人颜世见为鄄城县瑞腾户外家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腾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自2013年以来,该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大量外债和工人工资,其公司财产、设备及经营场所于2014年初被查封,公司于2014年5月处于停产倒闭状态。2014年1月份,被告人颜世见与被告人王怀君商议后,由王怀君管理瑞腾公司内部事务,颜世见负责在外筹措借款维持公司经营。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怀君为偿还颜世见在鄄城中行的贷款,替颜世见向张某高息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7天,并催促颜世见尽快还款。被告人颜世见以瑞腾公司办理土地证欠缺资金、等办理土地证后以土地证抵押贷款偿还借款为由,让济南银帝投资担保公司的华某帮其筹措借款,华某以此借款理由为其联系聊城市金融中介人周某乙(又名周青),周某乙又联系到自称在济南市渤海银行负责信贷业务的崔某,后崔某以颜世见的手续不能办理在其银行办理业务,需从个人手中借款为由,于2014年5月21日联系了济南市金融中介人王某甲,向王某甲介绍了颜世见借款用途等情况并通过电脑向王某甲发送了颜世见提供的虚假的鄄城县土管局地款结算票据等相关资料。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颜世见与王某甲见面商谈借款事宜,颜世见仍以瑞腾公司办理土地证欠缺资金,等办理土地证后以土地证抵押贷款偿还该笔借款,并承诺找到鄄城县土管局的局长次日来作担保人,保证土地证的成功办理。后王某甲将此情况告知被害人郭某,郭某同意在土管局局长作共同还款人的条件下借款300万元,并委托其朋友赵某甲、刘某办理此事。2014年5月23日,被告人颜世见向王某甲、赵某甲、刘某介绍王怀君为鄄城县土管局的局长后,颜世见、王怀君、崔某、华某、王某甲、赵某甲、刘某共同商谈借款事宜,并签订了以郭某为出借人,鄄城县瑞腾户外家俱有限公司为借款人,颜世见、王怀君、华某、崔某、周秉欣为共同还款人、借款期限10天的300万借款合同。期间,被告人王怀君以鄄城县土管局副局长的身份向人介绍颜世见借款用途、并保证土地证能够成功办理,用土地证办理贷款能够偿还借款。2014年5月23日、24日,被害人郭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300万元汇至被告人颜世见账户。被告人颜世见将其中的210万元交给王怀君,王怀君得款后将其中的110万元归还了其帮颜世见借张某的欠款,余款归还了其个人欠款。被告人颜世见将剩余钱款支付崔某好处费15万元,后崔某谎称帮颜世见继续向郭某借款,颜世见另支付20万元利息。另偿还了其个人欠款44万,借给华某49990元,余款被颜世见用于日常消费。在被害人郭某向颜世见汇款前,被告人王怀君应王某甲要求先行支付20万元的利息,崔某得款5万元、刘某得款10万元、王某甲得款5万元。崔某谎称帮颜世见继续向郭某借款,颜世见另支付的20万元利息,华某得款5万元、崔某得款9万元、刘某得款5万元、王某甲得款1万元。刘某将其得款总计15万元中的12万元作为利息汇给被害人郭某,案发后,王某甲将其得款总计6万元返还给郭某。综上,被害人郭某损失为282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被告人颜世见、王怀君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在案发时,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郓城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王舍人庄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二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3、借款合同、借据。证明2014年5月23日,签订郭某为出借人,鄄城县瑞腾户外家俱有限公司为借款人,颜世见、王怀君、华某、崔某、周秉欣为共同还款人的300万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十天,自2014年5月23日至6月1日。4、颜世见借款时,为证明其办理土地证并缴纳了部分费用提供给出借方的文书材料。①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土地使用证上缴相关费用的会议纪要。②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二张(盖有鄄城县国土资源局公章)5、鄄城县国土局的证明。证明颜世见提供给出借方的文书材料系伪造,鄄城县瑞腾户外家俱有限公司未办理登记手续。王怀君不是其单位工作人员。6、鄄城县工商局出具的企业信息。证明鄄城县瑞腾户外家俱有限公司、鄄城三木户外家俱有限公司成立、发起人情况。7、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的瑞腾户外家俱有限公司在鄄城联社贷款情况的证明、贷转存凭证二张、动产抵押登记书一份。显示鄄城县瑞腾户外家俱有限公司在联社借款两笔,其中一笔金额110万元到期日2014年4月18日,现欠本金505682.57元,利息39642元;另外一笔金额180万元,到期日2014年4月18日,现欠本金180万元,利息197002.28元。证明了颜世见公司在案发期间欠有贷款。8、鄄城县人民法院、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四份。显示2014年3月至本案案发期间内,鄄城县瑞腾公司在鄄城县农村信用联社抵押贷款的大量设备(共计180万元),均被法院判决拍卖变价偿还联社的贷款;瑞腾公司抵押借款宋广军的钢材等原材料(共计30万元),被法院查封;判决瑞腾公司偿还梁玉起借款近300余万元;判决颜世见返还杜庆民借款本金530万元及利息。证明被告人颜世见及其经营的瑞腾公司的资产及欠款状况。9、本案中各当事人的银行卡明细清单,证实了资金的来源及去向。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第十储蓄所出具的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一份。证明了被害人郭某于2014年5月23日、5月24日,通过网上银行向被告人颜世见汇款共计300万元的事实。②2014年10月29日,北京银行济南分行出具个人储蓄账户明细清单一份。证明了2014年5月23日,被告人颜世见的账户存入140万元。转出80万元至王怀君账户,转出30万元至秦伟账户,该账户转出15万元至陈金玲账户,取出现金49900元的事实。③2014年10月29日,北京银行济南千佛山支行出具的个人储蓄账户明细清单一份。证明了2014年5月23日,被告人王怀君的账户存入80万元;2014年5月24日,其账户存入130万元的事实。④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出具的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三份。证明了2014年5月25日,杨兴岭(杨某的侄子)的账户通过汇款存入30万元、孙某的账户通过汇款存入40万元的事实。陈慧的账户(孙庆民指定)通过汇款存入30万元的事实。10、证人张某提供的借条及借款合同复印件三份。证明了被告人王怀君曾向张某借款的事实。11、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出具的郭某62×××15的银行卡交易明细、郓城县工商银行出具的证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经工行网银IP地址查询,郭某62×××15的银行卡在2014年5月23日至24日的,汇至收款人颜世见的网银登陆IP为182.36.16.53,经查询,此IP地址系郓城电信公司家庭动态拨号IP地址。在2014年5月23日至24日汇款至6210300240620143九笔汇款共计金额140万元,汇款至颜世见6222081602003657490的160万的汇款地址均为郓城县。(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经崔某介绍,其与颜世见商谈借款事宜,颜世见说想借500万元准备缴纳土地使用证款,用于办理土地使用证,并说第二天可以带着鄄城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来担保。其将情况告知郭某后,郭某同意在有国土资源局局长做共同还款人的情况下出借300万元。5月23日上午签订协议前,颜世见给其介绍王怀君是鄄城县国土资源局的王局长,在场几人先后跟王怀君握手,并喊他“王局长”,王怀君没有反驳答应了。其和王怀君交谈时王怀君说他是鄄城县国土资源局的副局长,鄄城瑞腾户外家俱有限公司准备办理土地使用证,现在已经缴纳了700多万元了,就差300万元就能办下来土地使用证了。土地使用证办下来,就能到银行贷款1000万元,即可把这300万元借款还上,回去就帮助颜世见把土地使用证办下来。其和赵某甲、刘某觉着他是国土资源局的副局长,还愿意和颜世见一起做共同还款人,就代表郭某和颜世见、王怀君签了借款合同并打了借据。签完合同后,郭某分几次,通过网银给颜世见打了300万元。王怀君给其的20万元,转给了崔某5万元、刘某10万元,自己留下5万元。后来崔某又给其1万,其把这6万元好处费都还给郭某了。2、证人刘某、证人赵某甲证言。与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基本一致,证明了被告人颜世见伙同冒充鄄城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的被告人王怀君,以鄄城县瑞腾户外家俱有限公司办理土地使用证为由,隐瞒公司停产、欠债的情况,骗取被害人郭某300万元的事实。3、证人崔某证言。证明2014年5月份,通过周青介绍其认识了华某、颜世见和王怀君。王怀君自称鄄城县国土资源局的局长,颜世见的厂子还差500万元就能办下来土地证,等办下来土地证就能去银行贷款来偿还这500万元。他们说现在需要其做中间人找一笔过桥资金,其找到王某甲,按照颜世见、王怀君等人说的情况对王某甲叙述了一遍,并带颜世见、华某与王某甲见了面。第二天上午,其和颜世见、王怀君、王某甲、华某等人济南泉赢酒店见的面,双方互相介绍后,其与颜世见、王怀君、华某分别在协议上做为共同还款人签了字。王怀君一直说他是鄄城国土资源局的局长,华某和颜世见也介绍他是局长。王怀君参与商量借款的事了,而且他以国土资源局局长保证能办下来贷款,最后又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签协议当天颜世见给其汇了15万元,后其谎称能再借给颜世见200万元,颜世见又汇了20万元的好处费。证人华某证言。证明其和颜世见、王怀君商量贷款时,王怀君就一直自称是鄄城县土管局的副局长,颜世见也介绍王怀君是副局长。后来崔某说银行贷款办不下来,先从个人手里借款,联系了王某甲。期间颜世见和王某甲见面谈了借款用途、鄄城土管局局长作担保等情况,王某甲让准备相关的手续。签协议前,王怀君和颜世见请其与崔某、王某甲等人吃了顿饭。证人杨某证言。证明王怀君夫妻两人找到他,以王怀君需要偿还自己的银行贷款向其借款30万并予偿还的情况。其不认识颜世见。证人孙某证言。证明王怀君以其经营的鄄城君民发制品有限公司进头发欠缺进货资金向其借款50万,后还款40万的情况。其不认识颜世见。7、证人张某、赵某乙证言。证明王怀君曾帮颜世见借张某100万偿还颜世见在鄄城中行的贷款,后还款100万及10万的利息。8、证人李某(颜世见之儿媳)证言。证明瑞腾公司设备在2013年全部抵押给鄄城县农村信用社了,钢结构厂房在2013年抵押给菏泽市的杜庆民了,宿舍楼和办公楼在2013年抵押给王邵军。2014年3月份查封了公司的30万元的钢材、铝材、藤条、钢化玻璃等物品一宗。2013年居住的房屋也被抵押出去了,被告人颜世见及其公司在向郭某借款时,已经大量负债。9、证人周某乙证言。证明颜世见通过华某找到周某乙,周某乙介绍崔某,崔某又联系了王某甲,后颜世见通过王某甲借款300万元的事实。(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陈述。证明其通过王某甲、刘某知道了颜世见和王怀君,颜世见和王怀君说要临时借款300万元,时间为10天,并承诺给一定的利息。借款原因是颜世见的鄄城县瑞腾户外家俱有限公司已经在当地国土资源局交付该公司的土地使用证款700多万元,还差300万元就能拿到土地使用证,然后以土地使用证抵押贷款用来偿借钱。在渤海银行工作的崔某也承诺瑞腾公司绝对能在银行批下贷款。王怀君也一直以鄄城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的身份保证一个月内拿到土地使用证,并和颜世见做共同还款人。2014年5月23日,刘某、赵某甲代表其跟瑞腾公司的颜世见、鄄城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怀君签订了借款合同。其于5月23日、24日分两次共转款300万元至颜世见账户。借款到期后,颜世见手机关机,王怀君一直以去开会等理由不与其见面,并一再保证瑞腾公司正在济南的一家银行办理贷款,让其耐心等待。(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颜世见供述,证明其外欠账大约三千多万,公司资不抵债于2014年5月份停工后,一直没有经营。其以向鄄城县国土资源局缴土地出让金的假理由借钱,编造王怀君为鄄城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假身份跟着借钱,对方会更深信不疑,更容易借到钱。借钱的目的就是为了瑞腾公司的经营。其通过华某认识周青、崔某、王某甲,其告诉王某甲他们,王怀君是鄄城县国土资源局的副局长,王怀君承认是鄄城县国土资源局的副局长,别人喊他“王局长”,他一直应着没有否认这个身份。其准备从王某甲那里借500万元,王某甲说能借给300万元,并让给她瑞腾公司的手续和交纳土地出让金的交款单据。其给王某甲的土地出让金的单据是2014年2月份其在外面跑银行的贷款,需要这个土地出让金的手续,安排公司的会计周某甲多写些土地出让金单据的数额向银行里交,周某甲就给其的两张盖有国土资源局的地款单据。及收到郭某汇款后钱的去向。2、被告人王怀君供述。证明瑞腾公司经营不善欠了很多钱,公司长期停产,且无力偿还贷款。2014年5月初账户被查封,彻底停产了。2014年4月份时,其帮颜世见借的100万的高息,催促颜世见赶快还,这样颜世见又联系的崔某,通过崔某向郭某借的300万。颜世见借钱时说瑞腾公司在鄄城国土资源局交付了土地使用证款300万元,还差300万元就能拿到土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下来拿着土地使用证到天津银行抵押贷款,贷款批下来后就立刻把300万元还给郭某。并告诉他们其是鄄城县国土资源局的副局长。签合同之前,颜世见给在场的那些人介绍其是土管局的副局长,吃饭的时候,他们也一直在喊其王局长。其与颜世见想着从济南某银行再贷款500万元后归还郭某300万元。及颜世见收到郭某汇款后,给其210万的事实。(五)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甲、证人刘某、证人赵某甲对被告人王怀君的辨认笔录。证明签订借款合同时称鄄城县土管局副局长的人系王怀君。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鄄城县瑞腾户外家俱有限公司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仍不支付,被告人颜世见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颜世见、王怀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王怀君冒充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虚假身份,并虚构瑞腾户外家俱有限公司办理土地证欠缺部分资金的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颜世见、王怀君在诈骗罪中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怀君明知颜世见借款目的是为偿还欠款,仍以鄄城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虚假身份向人介绍颜世见土地证正在办理、交纳剩余土地款后可抵押贷款,以贷款偿还借款,使得被害人基于其特殊身份增大了能够收回借款的预期,被告人王怀君对颜世见诈骗行为的实施起到关键作用,与被告人颜世见均系主犯,但所起作用相对小于被告人颜世见。关于被告人颜世见提出的“借款时没有让王怀君冒充国土局局长”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颜世见虽没明确表明让王怀君冒充国土局局长,但其在与华某、周脉青、崔某、王某甲等金融中介人商议借款时均介绍王怀君为国土局局长,在签订借款合同当天,亦是以王怀君是国土局局长的身份向刘某、赵某甲介绍,被告人颜世见的该项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颜世见及辩护人提出的“以办理土地证欠缺资金,待办理土地证后以土地证抵押贷款偿还借款的理由为真实的,提供376.4394万元土地结算单据是真实的”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颜世见、王怀君得款后均未将钱款用于办理土地证,且被告人颜世见曾供述“其与王怀君是以向鄄城土管局缴土地出让金的假理由借钱的,有鄄城县土管局局长的身份跟着借钱,对方更容易相信”,与被告人王怀君供述“2014年4月份时,其帮颜世见借的100万的高息,答应对方10天还清,其催促颜世见赶快还,这样颜世见又联系的崔某,通过崔某向郭某借的300万”均能证实其编造虚假借款理由,被告人颜世见及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颜世见及辩护人提出的“虚假的土地结算单据不是其提供给郭某的,且其不认识也未见过郭某,对郭某没有诈骗的故意、诈骗的行为”的意见,经查,合同签订当天,被告人颜世见在知道出借人为郭某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颜世见虽未见过及联系过郭某本人,但郭某是本案实际被害人,且王某甲、刘某、赵某甲受郭某委托商谈借款事宜,颜世见对王某甲、刘某、赵某甲的诈骗行为即对委托人郭某的诈骗行为,被告人颜世见及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颜世见的辩护人提出的“借款合同、借据、收到条,该组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颜世见进行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不能因为颜世见公司负债的情况下进行借款推断颜世见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故意”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颜世见在其经营的瑞腾公司被债主追债、工人讨要工资、法院查封公司财产、设备及经营场所,公司无法经营且其个人也欠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隐瞒真相,编造虚假借款、还款理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财产,得款后偿还个人前期债务,借款到期后失去联系,无偿还意愿,其行为已不符合正常的民间借贷的行为及主观范畴,实属以借贷的名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诈骗,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王怀君及辩护人提出的“其没有诈骗动机,没有和颜世见共同的诈骗故意、诈骗行为,颜世见向其他人介绍王怀君为国土局局长是颜世见的单方行为”的意见,经查,王怀君在颜世见向别人介绍其虚假身份时,不仅不否认,反而以该身份向人介绍颜世见公司的土地证正在办理、凑足剩余土地款后,其帮助颜世见把土地证办下来,本案的所有中间介绍人都认为其是国土局局长,且被害人正是基于王怀君国土局局长的身份作担保人、共同还款人的前提下同意借款,被告人王怀君在诈骗行为的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被告人王怀君及辩护人该项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王怀君的辩护人提出“颜世见给其210万元其全部用于偿还颜世见的欠款”的意见,经查,据证人赵某乙、张某的证言能够证实王怀君汇至张某的110万是其偿还颜世见欠款,剩余收款人均不认识颜世见,且均证实王怀君是以自己还贷款、自己公司经营头发欠缺资金等理由借款的,被告人王怀君该项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颜世见的辩护人及被告人王怀君的辩护人提出得“华某、崔某、王某甲、刘某等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证言不真实,不应作为证据使用”的意见,经查,上述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明颜世见、王怀君实施的整个诈骗过程,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颜世见及辩护人提出的“其将公司所有业务交给王怀君管理,且拖欠工人工资的原因是因为工人制作产品的质量不合格,导致资金周转就出现了问题,公司资金链出现了断裂才拖欠工人工资”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怀君于2014年1月份开始管理瑞腾公司,而该公司于2013年5月份、7月份、8月份、10月、11月份、12月份、2014年1月份、3月份、4月份存在拖欠工资情况,且据瑞腾公司的资金账户明细可知在拖欠工人工资期间内,公司有资金具备支付工人工资的能力。被告人颜世见作为瑞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颜世见及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颜世见、王怀君应当退赔被害人郭某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鄄城县瑞腾户外家俱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颜世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29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怀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26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责令被告人颜世见、王怀君退赔被害人郭伟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八十二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福彪审 判 员  王慧君人民陪审员  徐龙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