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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慈溪市坎墩街道清水湾社区金水湾业主委员会、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意绿王洗衣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坎墩街道清水湾社区金水湾业主委员会,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意绿王洗衣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203号原告:慈溪市坎墩街道清水湾社区金水湾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胡剑宏。被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萍。被告:慈溪市意绿王洗衣店。经营者:鲍雷烨。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坎墩街道清水湾社区金水湾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意绿王洗衣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坎墩街道清水湾社区金水湾业主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旭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邹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