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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2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孙龙与李亮、边佃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龙,李亮,边佃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2310号原告孙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明,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碧珍,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亮,男,汉族。被告边佃虎(曾用名边浩然),男。原告孙龙诉李亮、边佃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龙及委托代理人杨明、戴碧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亮、边佃虎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0日,被告李亮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自2014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止。其后原告将全部借款本金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了被告李亮,被告边佃虎(用名:边浩然)为被告李亮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现借款期限届至,被告李亮并未按期还款,经原告多次催促后仍拒绝还款,致使原告损失重大。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亮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整;逾期利息1212.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2月10日计算至2015年8月10日,并按该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为止);由被告边佃虎(用名:边浩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0日,被告李亮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本人李亮,今借到孙龙人民币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10日至2015年2月10日。到期还不能还款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李亮承担,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的。则由担保人负责偿还此款。被告边佃虎作为担保人签字。被告李亮在该借条上还载明:收到伍万现金。此后,被告李亮没有还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上述款项未果后遂诉至法院,要求如上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被告李亮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但被告李亮未按双方的约定向原告还本付息,其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被告李亮理应承担归还借款50000元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李亮从2015年2月10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边佃虎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边佃虎约定如果被告李亮不能按时偿还借款的。则由被告边佃虎负责偿还此款。故被告边佃虎的保证方式应为一般保证。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15年2月10日,那么被告边佃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即2015年2月10日起六个月即2015年8月10日止,但原告在2015年9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告要求被告边佃虎承担保证责任已过保证期间,被告边佃虎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亮应向原告孙龙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5年2月10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还清借款时止)。二、驳回原告孙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7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亮负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刚人民陪审员  徐志英人民陪审员  程 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秋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