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黄革与苏家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革,苏家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1521号原告:黄革,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陈文龙,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晶晶,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家来,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553号。法定代表人:薛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革诉被告苏家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革尚在治疗中,原告黄革向本院申请案件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黄革尚未治疗终结,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胡 艳代理审判员 周 鑫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频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