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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陶继明与叶仙根、林微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继明,叶仙根,林微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147号原告:陶继明。被告:叶仙根。被告:林微娜。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继明与被告叶仙根、林微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继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已减半),由原告陶继明负担。审 判 员  林 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丽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