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陶继明与叶仙根、林微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继明,叶仙根,林微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147号原告:陶继明。被告:叶仙根。被告:林微娜。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继明与被告叶仙根、林微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继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已减半),由原告陶继明负担。审 判 员 林 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丽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