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终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胡生斌与高生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生斌,高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终字第2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生斌,男,汉族,1990年7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春花,女,汉族,1971年2月8日生,系上诉人胡生斌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生,男,汉族,1984年3月1日生。上诉人胡生斌诉被上诉人高生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胡生斌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胡生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生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47元,减半收取1173元,由上诉人胡生斌承担,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建平审 判 员 彭建玉代理审判员 鲍丽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