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一终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胡生斌与高生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生斌,高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终字第2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生斌,男,汉族,1990年7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春花,女,汉族,1971年2月8日生,系上诉人胡生斌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生,男,汉族,1984年3月1日生。上诉人胡生斌诉被上诉人高生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胡生斌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胡生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生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47元,减半收取1173元,由上诉人胡生斌承担,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建平审 判 员  彭建玉代理审判员  鲍丽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