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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峰信用社、金月芳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峰信用社,金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峰信用社被执行人金月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金月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月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月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金月芳(证件号码:)在宁波农业银行的62×××10的存款人民币399403.4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奭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立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