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辖终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华宝通讯(南京)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柏雅宁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宝通讯(南京)有限公司,柏雅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宝通讯(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出口加工区(南区)。法定代表人陈招成,华宝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炜,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柏雅宁,男,汉族,1983年3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汪正楼,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江宁民初字第4846号。上诉理由及请求:台湾仁宝电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的主要业务在江苏省昆山市出口加工区第三大道25号开展,上诉人作为该集团公司旗下的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江苏省昆山市,南京市江宁区仅为生产厂区,故本案应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68-2号,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华宝通讯(南京)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学峰审 判 员 杨 敏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修海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