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平陆华隆复合肥厂与绛县金涛专业合作联合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陆华隆复合肥厂,绛县金涛专业合作联合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平陆华隆复合肥厂,住所地:平陆县。法定代表人:刘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生、王莎,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绛县金涛专业合作联合社,住所地:运城市。负责人:宋志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陆华隆复合肥厂与被告绛县金涛专业合作联合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陆华隆复合肥厂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陆华隆复合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平陆华隆复合肥厂承担。审判长 任文革审判员 杨芳绸审判员 李芳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