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夏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585号罪犯夏海,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东三法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海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东中法刑终字第25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夏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3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夏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夏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7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其属累犯,系邪教组织的领导者,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