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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明九与平度市仁兆镇大桑园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九,平度市仁兆镇大桑园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2号申请执行人孙明九,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平度市仁兆镇大桑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仁兆镇大桑园村。法定代表人:孙锡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明九与被执行人平度市仁兆镇大桑园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明九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耿学辉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伟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