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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学仁与被执行人曹喜满、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学仁,曹喜满,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吕学仁,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曹喜满,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军,男。申请执行人吕学仁与被执行人曹喜满、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李军给付原告吕学仁借款本金20,0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二、被告李军给付原告吕学仁借款利息11,97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2015年5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月息1.5%给付时另行计算。三、被告曹喜满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曹喜满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李军追偿。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7.00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由被告李军、曹喜满负担587.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6年1月15日,二被执行人将全部执行款交到本院,本院于同日将上述款项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逢珠审判员 张革& # xB;审判员 张   文   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