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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孟召松与张龙飞、莱芜市平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召松,张龙飞,莱芜市平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15号原告:孟召松。被告:张龙飞。被告:莱芜市平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鄂庄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文化北路46号。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召松与被告张龙飞、莱芜市平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召松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龙飞、莱芜市平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召松撤回对被告张龙飞、莱芜市平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孟召松负担。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可心附��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