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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喇民初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温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738号原告温x。被告刘xx。原告温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九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x、被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脾气古怪,不让原告和任何人交朋友。被告还动手打原告,不让原告回娘家,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说与事实不符。我对原告百依百顺,呵护尊重。原告提出离婚我感到很诧异和费解,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经政府部门登记结婚,现生一男孩(刘x,8岁),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2015年12月2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口角生气,原告回娘家居住。原告回娘家后,被告多次去接叫。2015年12月2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同被告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载卷。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原告应珍惜夫妻感情。在日常生活中双方虽发生一些矛盾,但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只要两人互谅互让,夫妻关系的紧张程度还是不难缓解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温x与被告刘xx离婚。案件受理费150费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九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明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