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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温展达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3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某。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5)5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玉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3日11时许,民警在龙岗区横岗街道某新村检查时,从居住在该处的被告人温某房内的床上缴获毒品1包。经鉴定,该包毒品共重44克,检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温某的尿液检测冰毒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缴获的毒品、电子秤、吸毒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毒品收条、身份证明材料、现场检测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及被告人温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鉴于被告人温某认罪态度较好,公诉机关以深龙检量建(2015)5266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温某判处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温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温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44克,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随案移送的电子秤一把、吸毒工具一套,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雄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晶晶第3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