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3民初3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广升与被告张宝云、王晓芳、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升,张宝云,王晓芳,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308-1号原告陈广升,男,195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张宝云,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王晓芳,女,成年人,汉族,住莱州市。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田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升与被告张宝云、王晓芳、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晓芳所有的鲁Y37×××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标的额1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晓芳所有的鲁Y3×××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标的额1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毁损、抵押、赠与、出租、隐藏,由被告王晓芳保管。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书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俭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