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河南融通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融通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98号原告河南融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小王庄佛岗东路与107国道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王永建,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东海,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坤朋,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博爱县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逯中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融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融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64413.5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原告河南融通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3164413.5元)。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融通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64413.5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财产。申请有错误的,原告河南融通实业有限公司赔偿被告河南赛尔车轮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康月婷人民陪审员 虎秀敏人民陪审员 朱丽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剑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