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2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少行与姜维国、李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行,姜维国,李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60号原告王少行,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姜维国,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李野,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干部,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行与被告姜维国、李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诉讼,该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宝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