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夏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梁学军与刘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学军,刘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梁学军,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刘亚丽,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梁学军与被执行人刘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550元,执行费35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亚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刘亚丽银行存款11000元,现该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刘亚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夏民初字第2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赵立军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峰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