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兰陵县荣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忠田、王纪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陵县荣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忠田,王纪英,宋佃秀,陈忠平,吴洪梅,焦飞,王琦,刘敏,吴青海,陈中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兰陵县荣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中兴路与会宝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张玉荣,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忠田,居民。被执行人王纪英,居民。被执行人宋佃秀,居民。被执行人陈忠平,居民。被执行人吴洪梅,居民。被执行人焦飞,居民。被执行人王琦,居民。被执行人刘敏,居民。被执行人吴青海,居民。被执行人陈中美,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兰商初字第286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忠田、王纪英、宋佃秀、陈忠平、吴洪梅、焦飞、王琦、刘敏、吴青海、陈中美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咸伟林审判员 黄应赛审判员 孔祥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边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