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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与北京尚品尚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尚品尚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3042房间。法定代表人程先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仲英鹏,女,1988年3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尚品尚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21号院5号楼3层308。法定代表人张奥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晓敏,女,1980年12月1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尚品尚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10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1629元,由北京尚品尚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163元(已交纳);由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46466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74563元,减半收取37281.5元,由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巩旭红代理审判员  周 维代理审判员  赵文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晓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