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3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杨连勇与顺庆区万家灯火国会俱乐部、朱志涌、冯印宗、侯塽、何浪、陈世贵、杨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勇,顺庆区万家灯火国会俱乐部,朱志涌,冯印宗,侯塽,何浪,陈世贵,杨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361号原告杨连勇,男,汉族,1987年10月生,住南充市嘉陵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攀。被告顺庆区万家灯火国会俱乐部,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经营者三郎杨忠。委托代理人张宗强。被告朱志涌,男,汉族,1985年11月生,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冯印宗,男,汉族,1989年1月生,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侯塽,男,汉族,1992年8月生,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何浪,男,汉族,1996年10月生。被告陈世贵,男,汉族,1996年4月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杨旺,男,汉族,1996年12月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杨连勇诉被告顺庆区万家灯火国会俱乐部、朱志涌、冯印宗、侯塽、何浪、陈世贵、杨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杨连勇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连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8元,由原告杨连勇承担。审判员 文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