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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无锡首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首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818号原告无锡首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生路107号新鼎球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张岳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建良,该公司职员。被告钱赟。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首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钱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首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无锡首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首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首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修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王华书 记 员  俞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