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林丙三放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字第97号罪犯林丙三,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浦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丙三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林丙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丙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二年五月至二0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四分。二0一三年、二0一四年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丙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丙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四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