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梁春燕与卢志,卢志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卢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503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南郑县。委托代理人邓一洪,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乡县。被告卢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乡县。被告中��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负责人宋维君。委托代理人任长勇,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卢某某、卢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卢某某、卢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是其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未损及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3元、(原告梁某某1803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伟鹏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