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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赫民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陈小飞诉赵仙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邓书义健康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飞,赵仙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邓书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赫民初字第1834号原告陈小飞,女,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纳雍县羊场乡。委托代理人雷顺祥,男,195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古达乡。被告赵仙仙,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纳雍县羊场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被告邓书义,男,年龄不详,在七星关区杨家湾镇太平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飞诉被告赵仙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邓书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己在外地不便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小飞负担。审判员  赵明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