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眭林根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眭林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4民特6号申请人眭林根,男,汉族,1952年5月5日出生,杭州市下城区。申请人眭林根要求宣告谈杏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眭林根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在2015年6月6日因大面积脑梗入住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经手术抢救后虽保住了性命,但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已丧失意识,故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谈杏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眭林根为谈杏囡的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谈杏囡,女,汉族,1932年3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农药厂宿舍四单元103室,现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住院治疗。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眭林惠,男,汉族,1955年6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杭州市下城区××单元××室,系被申请人谈杏囡之子。被申请人谈杏囡现处于植物状态,2015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杭七院司鉴所[2015]精鉴字第299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精神医学评定:血管性痴呆,目前存在极重度智能损害。2、法定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因被申请人谈杏囡的配偶年事已高,故申请人眭林根作为谈杏囡之子,其作为谈杏囡的监护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谈杏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眭林根为谈杏囡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单婧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佩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