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016执47-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老河口市富王科技有限公司,襄阳镶华数控组合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47-1号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富王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襄阳镶华数控组合机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富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镶华数控组合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6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襄阳镶华数控组合机床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富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3460.20元。但被执行人襄阳镶华数控组合机床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阳镶华数控组合机床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1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