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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惠被告白雪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惠,白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142-1号原告高惠,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退养职工。被告白雪,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杭锦旗农业银行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惠被告白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白雪工资。以案外人刘星露名下的蒙KOW3**号车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白雪的工资;查封刘星露名下的蒙KOW3**号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富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