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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1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372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冯某某,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云红代理审判员  郭训兵人民陪审员  杨军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