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金栋与李福新、郝金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栋,李福新,郝金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王金栋,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海兴县。被告李福新,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黄骅市。被告郝金权,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黄骅市。本案在审理原告王金与被告李福新、郝金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栋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红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宝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