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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民初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游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2098号原告:游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于2016年1月15日,以同意给被告六个月夫妻和好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希望原、被告珍惜机会,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韩若秦 百度搜索“”